副省长郭大进到南博会昭通展区巡馆
*广东财经大学人权研究院、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教授。
简言之,在新理念、新技术之下,发扬旧的民族精神,形成新的法律体系而已。2.中华法系的伟大民国学者尽管对中华法系种种不适应现代社会之处也提出过许多批评,但就总体评价而言,盛赞中华法系的伟大成为思想主流。
作者论道:观此,则礼法实质有表里体用之关系,而不能须臾离者也。[[46]] 王汝琪:中华法系之复兴,载《复兴月刊》1933 年第1卷第 10期[[47]] 王汝琪:中华法系之复兴,载《复兴月刊》1933年第1卷第10期[[48]] 王汝琪:中华法系之复兴,载《复兴月刊》 1933 年第1卷第 10期[[49]] 王汝琪:中华法系之复兴,载《复兴月刊》1933年第1卷第10期。 (六)王汝琪:《中华法系之复兴》 王汝琪(1912-1990),又名王里,女,江苏无锡人。犹如程树德先生所说:自甲午庚子以还,国民心理,排外者转而媚外,回顾祖国,一若无一事可以及人者。[[100]] 程树德:论中国法系,载《法律评论》 1934 年第 11卷第 19期。
第一节为过去法系,下列七款,分别为埃及法系巴比伦法系犹太法系基尼西亚法系基尔特法系寺院法系斯拉夫法系;第二节为混合法系,下列四款,分别为罗马法系日耳曼法系海商法系印度法系;第三节为新兴法系,下列二款,分别为欧大陆法系英法系;第四节为独立法系,下列二款,分别为回回法系中华法系。第二部分中华法系之哲学的基础,探讨了支配中华法系四千年发展的哲学思想。其次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为了避免瘟疫、歉收、水灾、地震,在进行私人的或公共的活动时都必须考虑四季的循环,星辰的位置以及自然界的变故。[[9]]要了解在我们称之为私法或民法的领域内传统的中国实际遵循的准则,必须撇开法律而只考虑习惯。当事人备受屈辱,而在所有的案件中,诉讼结局如何是很成问题的。它的公开设想是认为存在一种天理,包含着天、地、人三者之间的相互作用。
当本省发生社会秩序骚乱时,他们就向皇帝请罪,甚至引咎自刎。进入专题: 中华法系专题讨论 。
在中国和欧洲曾有不少人这样从纯理论的角度来研究它。但在很多案件中,中国法官甚至会继续按照儒家准则判案而不是实施成文的法规条例:他们拒绝驱逐房客,因为后者无任何过失而穷苦无告,而房东却富有并不需要房子;他们准许债务人延期偿还,如果后者一无所有而债权人却是富翁。这在中国人看来是没落的标志。法律可以向人们提供行为的准则,或者对违反社会利益的行为人构成威胁,从而起有益的作用,但并不存在必须按照字面严格遵守法律的问题;在法律的实施和运用上,必须十分慎重。
若讼者得利则争端必倍加。参阅O,Bodde,C,Morris,Law in Imperial China(1967).·[[5]]Vu van mau,Influence du bouddhisme sur le droit, Rev. asi enne de droit comparé,1964,p.3-26; Tung-tsu ch'ü,Law and Society in Traditional China (1961),p.226 et s.[[6]]十七世纪著名的皇帝康熙曾公开宣称;若庶民不畏官府衙门且信公道易伸,则讼事必剧增。俗话说:大老爷审官司,十项理由,九项人不知。[[11]]当事人如果想在私法方面取得国家的干预,就必须控告对方有犯罪行为;但即使在这种情况,当事人的这种做法一般也会受到舆论的谴责;若当事人进行控告而提不出证据,他自己就要招致严厉的惩处。
曾经出现过这种情况的最引人注目的时期是战国时代。在社会交往关系中,最应该讲究的是和解精神与协调一致。
[[3]]法律并不是解决人与人之间争端的正常方法。我国人民对有关香港地区的三个不平等条约,从来是不承认的。
决定世界安宁和人的幸福的是和谐。公共团体与国家本身是按照家庭的模式设计的,它们避免干预保留给家庭的庞大范围内的事务。法典与法律在中国只有在符合人民的公正和礼的观念的情况下才被援用,当它们与传统发生抵触时就不起作用。中国人不愿打官司,那是因为他们或者对自己的权利不了解,或者不愿遭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其基本单位是家长的几乎绝对权威支配下的分等级的组织-家庭。这种短暂的官方态度不曾发生多大 影响,直至本世纪为止,儒家思想一直占支配地位而法并未引起中国人的关注,他们通过其他途径寻求实现公正的办法。
首先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人的行为应该与自然秩序协调一致。官员的这种行动往往促使庶民自省,考虑自己是否是真正的罪人。
但这些理论同大多数中国人的思想是格格不入的。 481.法家 对传统的看问题的方法提出异议的只是例外情况。
届时,即以民之半数为官为吏,也无以断余半之讼案也。法律只起补充的作用,为以礼为基础的社会服务。
关于适用于香港的法,请参考H.McAleavy,Chinese Law in Hongkong; the choice of sour ces,in Anderson(J.N.D.),ed., Changing Law in Developing Countries(1963),258-269.[[13]]Chu-chong, On the Reconstruction of the Chinese System of Law(1947). 摘自(法)勒内·达维德著,漆竹生译:《当代主要法律体系》第485-490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最理想的是根本不需要援用法律,法院也根本不需要作出什么判决。争端应该加以消除,而不是判决或仲裁。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司法机关的组织不良,这也许是统治当局故意造成的,无论如何,是统治当局毫不在意地加以接受的。
该法典分为两篇:第一篇是有关刑事的律,第二篇是行政方面的条例令。法家理论阐述的法的概念和法律的概念非常近似西方流行的概念。
至十三世纪蒙古人统治中国时期,当局公开主张鄙视儒家思想,对崇敬孔子的文人视同娼妓、乞丐,列于社会的最下等阶层。因此,应承担的损害赔偿的数目不应该超过应对损害行为负责的人的负担能力,不能使他本人及其家属因之陷于绝境。
判刑、惩罚和多数裁决的办法都应尽可能避免。 482.法典的编制 这种没有法的社会理想似乎随着辛亥革命的爆发而重新成为问题。
在任何情况下,解决争端的办法应不受法律框框的局限,而要符合公正和人情的原则。[[3]] Tsien(Tché-Hao):La responsabilite civile délictuelle en Chine populaire,Rev.int.dr. comparé 1967,875-882; Tsao(Wen-Yen):E- quityinChinese customary Law: Essays in Jurisprudence in honor of Roscoe Pound(1962),21-43:中国人尊重的传统是,解决争端首先必须考虑'情,其次是'礼,然后是'理,只有最后才诉诸法;同一篇文章列举了一些典型的案件。在中国漫长的历史上,并没有形成任何法学理论,也没有任何法学家留名于后世。于是连最激进的人士似乎也希望重新宣扬儒家的学说。
故朕意以为对好讼者宜严,务期庶民视法为畏途,见官则不寒自栗(Cité par S.Van der Sprenkel, Legal Institutions in Manchu Chi na,1962,p.77)。司法工作由根本不懂法律、只经过文学考试晋升的行政官员负责,他们审理案件听取的是世代承袭的熟谙律例的衙门师爷的意见。
保存下来的最古老的法典是七世纪唐朝的法典。这些理论,在我们看来,正如J·埃斯卡拉指出的都是不无朴素性质的老生常谈。
[[8]]所以中国能够在没有有组织的法律职业的情况下生存了许多世纪。它与西方的概念根本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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